中華民國第五十三屆世界兒童畫展國內作品比賽徵集活動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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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學務主任    


張貼日期: 2022-01-27 15:27:27  點閱:444


中華民國第五十三屆世界兒童畫展國內作品比賽徵集活動簡章

彰化縣徵集計畫    

                                (111年1月19日第1110018104號簽訂定)                            

  • 主    旨:提高兒童美術教育水準,促進國際藝術文化交流、增進人類友誼和瞭解。
  • 指導單位:教育部、文化部、外交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臺北市、

        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兒童美術教育學會、中華民國造形藝術教育學會。
  • 協辦單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 展覽日期:民國111年7月23日至8月7日。
  • 展覽地點: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 徵集對象:全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在籍學生。
  • 參加作品

(一)類別:不分類(寫意畫、寫生畫、水墨畫、貼畫、版畫、美術設計均可,立體作品請勿

            送件)。

(二)組別: 國中組、國小1~6年級(共六組)、幼兒園組

(三)規格:

1. 個別創作:大小以四開 (約 39 公分× 54 公分)為原則,一律不得裱裝。                      2. 集體創作(全開紙為限,作者三~四人為限)                                           

(四)主題內容:依下列主題內容自行命題創作

1. 自由創作不拘內容(以兒童生活經驗,地方特色、社會議題…等自由命題)

2. 原住民族文化特色(以原住民族生活景觀、人文活動祭儀…等自由命題)

(五)標籤統一規格以A4大小為主。如後表一式兩聯,請以電腦打字填入各欄,手寫請以正楷書寫(字跡潦草、辨識不明者,不予評選)貼在作品背面右下角(指導老師限填一人)。甲聯實貼,乙聯浮貼(甲、乙聯資料請確實填妥一致)

  • 送件日期

 (一)初選:由各校自行辦理。

(二)複選:

1.收件方式:

(1)國中小組以學校為單位送件,作品清冊(如附件二)須逐級核章,紙本及電子檔各1份,電子檔請寄至鹿港國中輔導室信箱: red543@chc.edu.tw,楊家浤組長。

        (2)幼兒園組可採單獨送件或以幼兒園為單位送件;單獨送件者,無須檢附作品清冊,

           請逕行送件至承辦學校鹿港國中即可;以幼兒園為單位送件者另附作品清冊(如附

           件二),請先逐級核章後,檢附紙本及電子檔各1份,電子檔請寄至鹿港國中輔導室

           信箱:red543@chc.edu.tw。

2.收件日期:請各校於111年3月29日(星期二)至3月30日(星期三) (郵寄以郵

  戳為憑)送達承辦學校鹿港國中圖書館參加複選。

(地址:506彰化縣福興鄉復興路78號,電話:04-7772037分機1410,鹿港國中

 輔導室楊家浤組長收)。

        3.收件時段:上午9:00至11:30,下午 2:00至4:30,中午不收件。

(三)決選:

1.本縣入選作品於111年4月20日(星期三)前由本縣承辦學校寄至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43號(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並附複選評選委員名單、複選入選名冊(含指導老師)及各年級入選總數統計表。

2. 民國111年5月上旬在臺北市由主辦單位辦理決選。

  • 評選辦法

(一)初選:各校公開慎重辦理初選,不可指定作品參加。

(二)複選:由本府教育處聘請評選委員至少5人,選出各年級參加數約四分之一作品送大會參加決選。

(三)決選:

1.評選委員會由中華民國兒童美術教育學會聘請兒童美術教育家、兒童心理學家、畫家、藝術評論家組成之(人數不少於25人)。

2.由各縣市複選作品中選出佳作約900件、優選獎約300件及特優獎約85件。

3.各年級錄取特優獎(相當於第一名)各組10件(國小每年級一組,國中、幼兒園 

   共八組。)

          4.集體創作擇優錄取。

  • 獎勵

(一)決選榮獲『特優獎』、『優選獎』及『佳作獎』分別發給獎狀。

(二)榮獲決選特優獎(相當於第一名)、優選獎(相當於第二名)之指導老師,由本府頒發獎狀1紙。

  • 注意事項

(一)參加作品如有臨摹或成人加筆或曾經參加比賽之作品及未經學校與法定代理人簽章送件者均不予評選,冒名頂替之作品並追究責任。

(二)每一學童最多參加一件(依主題內容擇一)。

(三)作品均不退件,請自行拍照存檔,如需保留原作請勿參加。

(四)作品得獎人應無償授權指導單位及主辦單位對於得獎作品之非營利範圍內使用,並不限定地域、時間、媒體型式、次數、重製次數、內容與方法,並應承諾不得對指導單位及主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至於涉及運用得獎作品製作營利性之文創商品者,均應另徵得得獎人同意授權 (得獎作品專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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